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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志愿者基本行为规范
第一条:自觉弘扬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精神,展现四会人蓬勃向上、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,维护医院形象与利益。
第二条: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机构的各项制度与要求,服从工作安排和所在团队的管理,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。
第三条:认真参加培训,熟知并准确把握所在岗位的职责、工作标准、流程、业务知识、信息、技能、组织联络体系、应急预案以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。
第四条:珍惜志愿者的公众形象,保持仪表整洁、举止文明、态度亲和,面对他人,主动微笑示意。
第五条:按照“微笑热情文明专业”的标准提供志愿服务,工作时间不闲聊不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,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或饮酒,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吃东西。
第六条:对所有的服务对象保持尊重、平等、热情的态度,按照职责规定提供志愿服务。如果不能解决的情况,要尽可能为服务对象联系相关人员或者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。
第七条:与其他志愿者、工作人员之间,相互尊重、关心和鼓励,团结协作,密切配合,共同完成好服务任务。
第八条:遵守工作时间,不迟到,不早退。上岗前做好必要的工作准备,换岗时按要求认真做好交接,不得出现空岗现象。如遇特殊情况,按规定请假。
第九条:遵守各项工作纪律。针对媒体采访要求,遵从所在团队的工作安排,展示志愿者良好形象。
第十条:不可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不当利益,不得向服务对象所要签名、礼品或小费,不得擅自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。工作时间不主动与服务对象合影。
第十一条:服务残疾人时,坚持平等、尊重、真诚的原则,按照“一看、二问、三听、四助”的步骤,提供热情、细致、专业的服务。
第十二条:如遇突发事件,在确保置身安全的前提下,按照规范的应急流程果断处置,并向直接上级汇报,积极争取周边其他工作人员的支持。注意维持正常秩序,避免扩大事态。注意保留、保护证据。
第十三条: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法规,保证交通安全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,注意文明礼让。
第十四条:注意合理休息、饮食卫生,加强体育锻炼,保持身心健康。
第十五条:遵守所在团队和服务岗位的其他相关规定。
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社会工作部